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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版协)是中国出版界的全国性、群众性的专业团体。
第二条 中国版协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全国各族出版工作者,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出版改革,加强出版队伍建设,推动海峡两岸和海内外文化交流,为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事业而奋斗!
第三条 中国版协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和推动出版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出版业务,培训出版队伍,开展出版科学理论研讨活动,不断提高出版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组织出版单位探讨出版业务,交流改革经验,沟通出版信息,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表彰和奖励先进的出版工作者,密切与著译者的联系,组织优秀图书评奖活动。
(四)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加强同地方版协的联系和合作,发挥版协作为群众团体的优势,积极推进同台、港、澳出版界和各国出版界的交流活动,促进对外出版工作的开展。
(五)加强出版法制宣传,依法维护会员单位和出版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关心离休、退休的出版工作者,支持并帮助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出版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
(七)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同本行业有关的有偿咨询服务和经营活动。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地方出版工作者协会,受当地领导,在业务上接受中国版协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中央级出版社单位和印刷、发行、期刊行业代表以及地方出版工作者协会,凡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经本会批准为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退会时,需书面通知本会。
第六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推举和被推举为理事;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按期缴纳会费。
第七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民主协商推举产生,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二至三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通过或修改章程;
(四)推举常务理事会。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举产生,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常务理事会推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十条 主席、副主席缺额时,由常务理事会推举增补。
第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
第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设立若干不占编制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为开展业务研究和交流,本会成立若干专业研究会(其名称为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政府资助,会员缴纳的会费,举办有偿服务事业的收益和其他捐助款项。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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