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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是中国出版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的专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团结全国出版工作者,遵循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发展和繁荣我国的出版事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组织出版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培训出版队伍,开展出版业务研究和学术活动,交流出版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出版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 表彰先进的出版工作者,密切与著译者的联系,组织优秀图书的评奖,促进出版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三) 团结各民族的出版工作者,巩固党和非党出版工作者的亲密关系,加强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以及海外同胞中爱国的出版工作者的联系和团结。
(四) 积极开展出版方面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加强同各国出版界友好人士的联系和合作。
(五) 依法维护出版工作者的民主权利。
(六)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改善出版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并根据需要和可能举办福利设施。
第四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一) 各级出版社和中央一级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经本单位申请,并经本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 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一级出版管理部门和图书印刷、发行部门的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与出版社关系密切、经常为出版社编书、审稿的著译者,过去长期从事出版工作、在出版界有影响的人士,由所在单位介绍或本人申请,经本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的义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享受本会福利设施等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本会理事会选举名誉主席一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团处理会务。
本会根据精简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七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设立分会。各地分会在业务上接受本会的指导。分会可制定章程,接受会员。本会会员居住各地者,可同时加入当地分会。
第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政府资助和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第九条 本章程的批准权和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经1979年12月20日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成立大会原则通过,1980年1月24日协会主席团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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