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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章程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2000年1月25日通过)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Publishers Association of China。简称中国版协。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中国出版界自愿结成的全行业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与出版界密切联系的桥梁、纽带和管理出版工作的助手,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全国各族出版工作者,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 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出版改革,加强出版人才培养和出版队伍建设,维护出版行业和出版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出版合作,开展国际文化交流,为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新闻出版署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地址在北京市东四南大街85号。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是:

1. 组织和推动出版单位和出版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扬出版工作的优良传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开拓进取,不断提高出版工作的水平。

2.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出版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出版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提高出版工作者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出版队伍作出贡献。

3.表彰和奖励先进的出版工作者,组织优秀出版物评奖活动,促进多出优秀作品,多出人才,为培养名出版家、名编辑及出版界各方面的专家作出贡献。

4.开展出版法制宣传,推动和监督出版单位和出版工作者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

5.依照我国宪法及法律规定,维护出版单位和出版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6.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和政府有关法规的规定,促进出版单位广泛团结著译者,尊重著译者的权益。

8.关心离休、退休的出版工作者,支持并帮助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出版活动和其他有益社会的活动。

9.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加强同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出版界的联系,增进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海外华侨、华人出版团体之间的友谊、交流与合作。

10.广泛发展同各国出版界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友谊与合作。

11.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同本行业有关的有偿咨询服务和经营活动。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团体会员制,由会员单位法人代表组成。法人代表变更时,其代表人选随之变更。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领导的图书出版社、期刊社、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物印制(复录)单位、发行单位,以及全国性的出版教育、出版研究、出版对外贸易、出版物资单位;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全国性的出版界专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工作者协会,以及其他地方出版工作者协会和有重要影响的地方出版单位。上述单位凡承认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经本团体批准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工作者协会以及其他地方出版工作者协会,为当地政府出版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地方性社会团体。地方版协根据本团体章程确定自己的工作任务和组织形式,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本团体的指导。 出版界专业协会、学会根据本团体章程和各自的章程,自主地开展工作,重要活动由本团体进行宏观规划和协调。凡涉及出版全行业的有关工作,由本团体牵头组织。

第十条

人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授权主席会议批准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和被选举为本团体理事;

2.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理事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名誉主席1人; 设主席1人,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主席,设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 根据需要设顾问若干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聘请名誉主席、顾问;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申请或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主席会议,其成员为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团体的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主席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常务副主席全面协助主席工作。其他副主席根据分工协助主席工作。 秘书长在主席、常务副主席领导下主持本团体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缺额时,由常务理事会推举增补。理事、常务理事调离推举单位或因故需要递补时,由原地区或原单位另推举候选人报常务理事会核准确认。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有关出版管理机关成员,经过批准,可在本团体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爱审计机关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0年1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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