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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新闻出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人事教育司于2002年1月14日向各新闻出版协会、学会、基金会发出《关于认真做好新闻出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的通知》(新人干[2002]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做好新闻出版总署所属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复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

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团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依法成立并充分发挥作用是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各新闻出版协会、学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协会)要充分认识本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复查登记工作的自觉性,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民发[2001]298号)文的要求。做好本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复查登记工作。

二、加强对复查登记工作的领导

各协会要按照民政部第23号令《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民发[2001]298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复查登记工作的领导。

1.此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应由协会的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牵头负责。

2.各协会要将此次复查工作与2001年社团的年检工作结合起来,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复查工作作为2001年社团年检的重点。

三、复查登记工作的内容、步骤和方法

1.复查(自查)工作的重点内容是:

社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否在民政部已经正式备案或登记;

有无规范的名称;

有无固定的住所;

有无超越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或地域范围;

是否开设了独立的财务账户,有无财务问题;

主要负责人的年龄是否超过70岁;

有无党政领导干部(副处以上)兼职未经审批的情况;

有无独立收取会费的问题;

分支机构有无地域性特征;

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组织人事、外事工作、遵纪守法等方面是否与社团的宗旨和章程一致等情况。

各新闻出版协会还要审查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之间有无职能交叉、重复,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现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面是又下设了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后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对于违反《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要进行清理和整改,对业务范围重复、交叉的要进行清理归并,对建立以来不能发挥作用的要予以撤消,对还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登记的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2.各新闻出版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复查登记工作采取新闻出版各协会自查、新闻出版总署(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民政部(登记管理机关)审定登记相结合的办法。

新闻出版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的完成时限为2002年11月1日。2002年2月28日前为社团的自查工作阶段,2002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新闻出版总署审查阶段,2002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为民政部审定登记阶段。

3.为搞好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各协会要向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通报民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研究并组织好本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复查登记工作。并于2002年2月28日前填写好《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表》,将自查情况作为2001年度年检报告的重要内容报新闻出版总署人事教育司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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