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18日,新闻出版署批文(新出音〔2000〕52号),决定对大连金海湾音像制作中心进行行政处罚。大连金海湾音像制作中心自1997年以来,大量非法复制宣传邪教的“法轮功”音像制品,数量巨大。尤其是在1999年5月“法轮功”的危害性已充分暴露后,该中心仍然大肆复制“法轮功”音像制品,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该中心的以上行为违反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新闻出版署决定:一、吊销该中心的音像复制经营许可证;二、没收该中心复制“法轮功”音像制品非法所得9万元,并处以45万元罚款。
2000年1月18日,新闻出版署批文(新出音〔2000〕50号),决定对黑龙江音像出版社进行行政处罚。黑龙江音像出版社自1997年来,以买卖版号形式大量出版宣扬邪教“法轮功”的音像制品,其中包括李洪志大连、广州讲法录音带、录像带和VCD,共计87.04万盒(张),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该社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新闻出版署决定:一、吊销该社的音像出版经营许可证;二、没收该社出版“法轮功”音像制品非法所得8万元,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000年1月18日,新闻出版署批文(新出音〔2000〕51号),决定对吉林省教育音像制品出版社进行行政处罚。吉林省教育音像制品出版社自1996年来,以买卖版号形式大量出版宣扬邪教“法轮功”的音像制品,其中包括《李洪志济南讲法》录音带、录像带和《法轮大法练功音乐》录音带,共计347.5万盒,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该社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新闻出版署决定:吊销该社的音像出版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