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30日,中国音像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签署《中国光盘复制行业自律公约》。《公约》的内容如下: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光盘复制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增强自律意识,更好地贯彻党的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光盘复制产业,中国音像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各会员单位自愿签署本公约,并承担履行本公约各项约定的义务。
第二条 自律条款
第一款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的工作大局服务,为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作出贡献。
第二款 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忠实履行光盘复制生产者的社会责任,不复制生产有损于社会和国家利益、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音像、电子等出版物。
第三款 严格执行复制委托书、光盘来源识别码等制度,不参与非法出版、复制、发行及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树立精品意识,大力提高产品质量,反对粗制滥造、玩忽职守行为,并随时接受管理部门及驻厂监督员的监督核查。
第四款 发扬团结协作精神,诚实守信,重合同,守信誉,提倡公平竞争,反对利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利益。
第五款 在对外交往中,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祖国尊严和中国光盘复制工作者的形象。
第三条 签约单位的权利
第一款 光盘工作委员会作为本公约的发起单位,将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签约单位名录,并向国内外各音像电子出版、制作及相关单位推荐签约单位。
第二款 当签约单位发现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公约组织及时对其他违约的签约单位进行核查,并在行业内公布核查结果。
第三款 签约单位有权要求修改本公约,但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签约单位的同意,修改才能生效。
第四款 签约单位有权退出本公约。
第四条 公约的执行、监督及违约行为的制裁
第一款 光盘工作委员会受本公约签约单位的委托,作为本公约的组织机构有权依据本公约,组织或指定专门机构,对签约单位执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
第二款 签约单位应接受公约组织及其指定机构对其执行公约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予以配合。承担相应的费用。违约行为的调查费用一般由要求调查的一方先行垫付,如违约行为被认定,则由违约方承担。
第三款 对于发生违约行为并被认定的签约单位,应视其情节轻重,由光盘工作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通报、直至取消会籍等处分。
第四款 被调查单位对调查结果有争议的,可向光盘工作委员会理事长会议申请复议;光盘工作委员会理事长会议的裁决为最终裁定。
第五条 附 则
第一款 本公约解释权属于光盘工作委员会。
第二款 凡光盘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接受并遵守本公约的各项条款,均可签署加入本公约。
第三款 本公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