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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社会团体换届改选管理办法》和《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二、中国版协所属各委员会是中国版协的分支机构和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委员会有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有会员单位,一种是没有会员单位。各委员会按照中国版协《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制订管理办法开展活动。
三、中国版协所属各委员会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新闻出版总署、民政部和中国版协的管理和领导。
四、中国版协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党组对清理整顿新闻出版社团工作"减少口子、压缩数量、增强主干、理顺关系、规范活动、发挥作用、服务大局"的精神和版协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调整和加强对所属委员会的管理和领导。
五、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部门的规定,中国版协所属各委员会不得直接向新闻出版总署行文,也不应直接向新闻出版总署各司室行文。如需行文,由中国版协统一向新闻出版总署呈报。
六、中国版协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具体联系各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组织各委员会参加理论研讨、干部培训、评优评奖、对外交流等项活动。重大活动应及时向版协报告。
七、成立专业委员会或换届改选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管理办法;
(五)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心社团工作,有无私奉献精神,在本专业工作范围内有一定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一人不能同时兼任两个委员会的主任职务。
申请设立专业委员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三)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成立专业委员会:
(一)拟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与已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专业委员会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业务与中国版协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中国版协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六)拟设立的专业委员会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中国版协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九、专业委员会机构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专业委员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十、专业委员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专业委员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专业委员会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
十一、各委员会任期4年,到期进行换届改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改选前应向中国版协报送申请报告并附上新一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候选人名单、新修改的管理办法、财务审计报告、本届工作总结。经中国版协审查同意后,方能进行换届改选。委员会主任须经中国版协批准后聘任,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由专业委员会聘任。改选结果由中国版协向新闻出版总署、民政部备案。
没有会员单位的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中国版协直接聘任,任期同上。
十二、中国版协所属各委员会举办下列重大活动,应事先向中国版协报告:
1.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如:组团出境考察访问、参展、参加会议,或邀请外宾及港澳台人士来访、讲学、举办展览、参加会议、项目洽谈等;
2.全国性重大业务活动,如举办教育培训、评奖、展览、展销、订货及大型研讨会等。各委员会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活动,应主动与当地版协联系,并取得支持和帮助。
十三、各委员会每年一月底以前,向中国版协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开展活动、财务收支及领导人变动等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外事及对港澳台交流计划)。
十四、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在中国版协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中国版协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中国版协所有。在财务管理上实行"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向中国版协报送财务收支预算,经版协批准后实施。有会费或其他经费收入的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向版协交纳当年总收入的10%作为开展活动的费用,每年7月、12月各交一次。
十五、中国版协所属各委员会应依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依法纳税,定期向会员单位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版协及有关方面的监督和审计。
十六、本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版协常务理事会通过,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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