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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新闻出版协会、学会、基金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做好新闻出版总署所属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复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
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团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依法成立并充分发挥作用是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各新闻出版协会、学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协会)要充分认识本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复查登记工作的自觉性,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民发[2001]298号)的要求。做好本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复查登记工作。
二、加强对复查登记工作的领导
各协会要按照民政部第23号令《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民发[2001]298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复查登记工作的领导。
1.此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应由协会的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牵头负责。
2.各协会要将此次复查工作与2001年社团的年检工作结合起来,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复查工作作为2001年社团年检的重点。
三、复查登记工作的内容、步骤和方法
1.复查(自查)工作的重点内容是:
社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否在民政部已经正式备案或登记;
有无规范的名称;
有无固定的住所;
有无超越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或地域范围;
是否开设了独立的财务账户,有无财务问题;
主要负责人的年龄是否超过70岁;
有无党政领导干部(副处以上)兼职未经审批的情况;
有无独立收取会费的问题;
分支机构有无地域性特征;
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组织人事、外事工作、遵纪守法等方面是否与社团的宗旨和章程一致等情况。
各新闻出版协会还要审查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之间有无职能交叉、重复,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现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面是否又下设了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后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对于违反《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要进行清理和整改,对业务范围重复、交叉的要进行清理归并,对建立以来不能发挥作用的要予以撤消,对还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登记的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2.各新闻出版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复查登记工作采取新闻出版各协会自查、新闻出版总署(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民政部(登记管理机关)审定登记相结合的办法。
新闻出版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的完成时限为2002年11月1日。2002年2月28日前为社团的自查工作阶段,2002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新闻出版总署审查阶段,2002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为民政部审定登记阶段。
3.为搞好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各协会要向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通报民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研究并组织好本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复查登记工作。并于2002年2月28日前填写好《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表》,将自查情况作为2001年度年检报告的重要内容报新闻出版总署人事教育司审查。
新闻出版总署人事教育司
二OO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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